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收到多个小米生态链商户反映,小米公司委托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对智能照明领域的商家发起批量商标侵权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16年3月29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发布“米家MIJIA”智能家庭品牌,而米家App是小米生态链产品的控制中枢。这些商家中有生产商、有销售商,都加入了小米生态链。生产商吴用告诉记者,这一诉讼导致自己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有的销售商则表示,他们是在整改过后被起诉。
▲(资料图)小米之家连锁店外,小米生态链各种智能产品图标 图据视觉中国
据天眼查公开信息,小米公司旗下作为原告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2025年和2026年超过500件。对此,小米相关负责人表示,小米IoT平台的商标规范自2018年上线时就有明确要求,商户入驻时签署的协议里对商标使用均有规定。被起诉的商户均是自始违反禁止性要求,或整改后反复违规的,只要历史上符合任何一版商标标准均不会被诉。
“尊阁”灯具打上米家标签 被判赔27万元
吴用是广东中山市尊阁灯具公司的负责人,他称自己2021年正式入驻米家智能系统,加入生态链。“2019年的时候来我们古镇招商,考察了两年之后才选择加入的。”
吴用介绍,入驻小米IoT平台,首先要通过小米指定的服务商协助填写资料申请,之后服务商开发软件、写入米家智能模组,然后将模组交给小米品牌方进行软件测试,最终送第三方检测灯具功能,合格后厂商的这套模组才能上线米家App,进而厂商后续批量生产。
▲吴用公司生产的“尊阁”牌灯具,包装盒张贴了“米家智能极光射灯”
“之所以会有服务商,是因为很多灯具生产厂商不具备软件开发的能力。”吴用解释说。在完成上述准备后,他生产并售卖了一批接入米家生态的灯具。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灯具照片显示,吴用生产的灯具品牌为“尊阁”,整个包装都是围绕尊阁开展,但在包装上,吴用自己打上了一个小标签“米家智能极光射灯”。这成为他日后被起诉的理由之一。
2024年6月6日,吴用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是小米IoT平台工作人员来到中山市古镇镇指导灯具厂商如何正确在电商平台使用产品商标,以及听取商家对米家产品发布规范的建议。
同年9月2日,小米IoT平台发布《严禁认证授权商标违规侵权行为》,声明表示认证上报使用规范上线数月,仍存在多起商标违规使用现象,请开发者遵守规范,于当年9月14日前规范自查,15日以后再出现违规行为,将进行罚款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吴用称,他后来按照要求整改好,还是被小米公司告上法庭。吴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尊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尊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格鹤实业有限公司,均被小米公司起诉。
吴用向记者提供了小米公司的起诉书,起诉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2025年7月开庭审理,同年12月底一审判决。记者获得的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三份判决书显示,前述三公司均因侵害小米公司商标权,被判不同程度的赔偿金额,总计为27万元。
“指示性使用”解释未被采纳
法院:有攀附小米商标的表现
(2025)粤2072民初12513号判决书认定:中山尊阁公司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等处使用“米家”“小米”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明确表达是推广接入使用,有攀附原告的‘米家’‘小米’商标标识的表现。”
(2025)粤2072民初12513号之四、之五判决书同样认定,吴用方售卖的产品在商品标题、背景图片、颜色分类上与小米的注册商标一致,“且使用在同种类商品上,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来源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三案中被告均提出“指示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抗辩——认为使用“米家”“小米”字样只是说明产品接入米家系统、能被米家App控制,并非攀附小米品牌。但法院均未采纳这一抗辩。
梳理这三份判决书,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固定时间分别为2024年4月至6月期间、2024年1月至4月、2024年4月至5月。
▲吴用的公司此前因整改商标规范,被用在米家认证商标使用规范宣传页
“律所2024年1月就开始取证,小米官方是在当年6月才派人员下来要求商家规范商标使用,我们意见是很大的。”吴用表示,开庭前他还因为商标整改后使用得当成为宣传典型。吴用提供的与小米IoT平台客户经理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8月他淘宝店的产品因为符合商标使用修改规则,产品被拿去使用在《米家认证商标使用规范(中山产业带版24.8)》宣传页上。
▲吴用先生银行账户被冻结短信
在起诉前,小米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吴用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后工厂没办法运转,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结完,我就把工厂关了。”吴用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短信显示,他的一个银行账户被冻结23万余元,但他的银行账户内并没有这么多钱。他在江门市的一处不动产,也因为被小米公司申请执行而被法院查封。
小米合资公司产品有小米标识
销售商被判赔8万元
莫先生是上海一家电商公司负责人,作为经销商,销售的是飞利浦照明(后改名为昕诺飞)与小米合资公司——飞慧智能照明(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灯具,产品外包装上有米家的logo。他在天猫平台的商品标题中使用“飞利浦米家智能灯”“飞利浦小米智能床头灯”等关键词。
▲莫先生此前出售的飞利浦品牌灯泡,包装盒印有米家标识
9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登录飞慧智能照明(上海)有限公司官网,简介显示该公司系昕诺飞(荷兰)和小米(中国)公司共同创建,其中还介绍了多款自家产品,“米家飞利浦台灯二代”“米家飞利浦读写台灯”“米家飞利浦台灯3”等。
▲莫先生此前出售的飞利浦品牌灯泡,包装盒印有米家标识
莫先生提供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6民初16225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莫先生一方未经原告或其他商标权人许可,在淘宝店铺的商品链接标题首部显著位置使用“小米”文字,该行为侵犯小米公司对案涉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过程中,小米公司主动撤回对“米家”商标的侵权主张。)
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重点考虑到本案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于飞慧智能照明(上海)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系原告小米公司与案外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第三人生产、销售的商品经过原告小米公司的审核、验收、内测等流程,故本案并非传统的售假商标侵权案件。
虽然莫先生答辩时表示,案涉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上本身带有“米家”商标文字,销售的商品均是飞慧公司生产的正品,他获得了“飞利浦”的商标授权。其使用“小米”商标是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最终判决莫先生一方赔偿小米公司8万元。
“我账户一开始被他们申请保全冻结了一百万元。”莫先生称自己已经不卖任何米家生态链的灯具。红星新闻记者在其网店中查询,发现无任何米家灯具。
多位商家称“整改后仍被诉”
相关协议规定不能用“小米”“米家”等商标
范女士是另一位被诉商家,销售灯带、射灯等产品,小米公司指其侵犯“米家”“小米”等注册商标,要求赔偿8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达成和解,范女士支付了40万元。她告诉记者,“整改过,但对方拿出来是整改前的证据,我们也是无奈(和解),他们申请冻结账户,我们各种不方便。”
唐先生表示,他也是在2024年被小米公司以商标侵权起诉,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是2023年固定。不过唐先生的官司最终因为电商卖家售卖的灯具中,偷用了他厂商名称,而并非唐先生自己售卖,最终小米选择了撤诉。
多位商家声称,小米公司在招商推广时未明确告知商标使用规范,接入米家系统的产品在行业中被普遍称为“米家智能”产品,已成为习惯性表达。
而吴用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小米IoT开发者平台合作协议中,第九条知识产权规定了开发者不能使用“小米”“MI”“mi”“小米生态链”“米家”“Mijia”等商标。但这份协议为电子协议,没有签署的时间。吴用称,这个是网签的协议,条文繁多,当时压根就没注意细则。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吴先生、莫先生、范女士等人的法律文书,小米公司一方的代理律所均为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9月8日,记者致电该律师事务所,对方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
小米回应:
自2018年已有明确要求,可使用“已接入米家App”
9月9日,小米公司官方人员答复红星新闻记者,为保护公司注册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小米公司就吴用一方侵犯商标提起诉讼,案件于2025年11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在多个电商平台的商品标题、图片、颜色分类、商品详情等处使用“小米”“米家”“MI”等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小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合计判赔27万元,被告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具体到执行阶段,被告实际被冻结的金额总计约1439.5元,却在各个社交平台持续发布“小米起诉导致我们公司破产”等相关主题内容,试图博取流量。本案于2024年8月23日提交立案,截至2025年7月3日开庭前,该公司复查某平台部分链接仍发现被告未停止侵权。
针对此说法,吴用告诉记者,开庭和对方律师沟通过,当时天猫店完全停止侵权。另外有一个抖音店,100多个链接,只有一个链接是疏漏,开庭后当天也更改了。另外有一个是微信小程序,平时不用所以没注意,开庭当天对方律师提出后就全部下架了。
小米公司中山市产业带对接商家的业务负责人则表示,小米IoT生态链的商标从2018年上线时就有明确要求,只是在商家接入的过程中,商标规范可能是有改动过的地方,不是没有规范。商户入驻IoT平台时,签署的协议里对商标的使用都是有要求的。“只要历史上是符合过去的标准,我们都不起诉的。但凡被起诉的企业,是从一开始就违反禁止性要求,还有整改完又违规的。”
“我们生态链公司生产的米家产品也不允许用小米标识,用了一样会被起诉的。商家必须严格遵守IoT平台对于品牌的要求,大部分被起诉的客户都是用小米或者用米家这样的字眼去宣传自己产品,如果只是用了‘已接入米家App’,这种一点问题都没有。”该业务负责人表示。
对于部分已经整改过的商户被起诉,以及起诉时被固定的证据是整改之前的情况,该业务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整改完了,只要不再犯的,会网开一面。整改后还被起诉的商户,是因为行为恶劣,有从违规行为中获利。
小米方面还表示,很多生态链合作商户被起诉之后,业务部门都会协助他们和法务进行和解。
专家看法:
要区分是借小米品牌销售,还是说明功能
法律上,小米的起诉有明确依据——其拥有“米家”“小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实践中,争议同样存在:使用“米家”“小米”字样说明产品功能是否属于合理范围?批量诉讼、同步保全的操作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冲击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玉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家如果只是客观说明产品“已接入米家App”“支持米家智能控制”,且使用方式规范、不会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由小米出品,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小米方面在回应中也明确,“已接入米家App”这种规范使用是允许的。很多生态链商家认为,既然自家产品确实接入了米家系统,能被米家App控制,那叫它“米家智能灯”就天经地义。这种想法混淆了“功能描述”和“品牌标识”的界限。
从本案法院的判决来看,古玉箫认为,商家的使用方式确实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以吴用的案件为例,他在产品包装上自行标注“米家智能极光射灯”,在电商平台的商品标题、详情页、颜色分类等处大量使用“米家”“小米”标识,这种使用方式已经不是客观说明产品功能,而是在商品标识层面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小米或米家品牌的产品,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明确表达是推广接入使用,有攀附原告的‘米家’‘小米’商标标识的表现”,这一认定是符合商标法基本原理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田表示, 小米维护“小米”“米家”等商标权益,有其正当基础。因此,商户即使接入米家系统,也需要规范使用相关标识,避免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双方的合作关系。
对于这类争议,应当区分商家是在借用小米、米家的品牌销售商品,还是如实说明产品的接入功能。智能家居产品能否与已有系统兼容,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商标保护应当为这类真实、必要的指示性使用留下空间。对于这类纠纷,生态接入背景应当进入具体判断,双方实际存在的关系及其范围尤其需要查清。
曾田同时建议,从商业决策看,小米还需要考虑维权方式对生态合作的长期影响。如果合作伙伴因为权限不明或处理方式缺乏沟通而退出生态,平台自身也会承担相应的商业成本。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