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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信贷管理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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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杜燕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8日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立足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和构建新模式需要,从宏观层面构建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优化房地产信贷体系,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意见》与个人住房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领域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开发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的衔接,《意见》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购房人所购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实行预售的,受托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意见》还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给予借贷双方更大灵活度,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意见》明确,在开发建设阶段,通过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对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在销售阶段,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防范住房逾期交付引发金融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关办法立足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未来发展方向,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全周期金融支持。

其中,《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借鉴“白名单”机制经验做法,对不同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满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合理调整贷款发放时点、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既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又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等阶段的贷款要求,支持商业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购房人而言,《意见》将‘保交楼’从阶段性行政举措固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能拿房、再还贷’保障了购房者资金安全;最长40年贷款期限有效减轻居民购房压力,债务重组机制升级也为困难家庭提供缓冲空间。”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表示,对房地产行业而言,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与资金全封闭管理,让房企依靠项目本身的开发价值获取融资,同时贷款期限与建设周期匹配、首次还本安排在竣工之后,行业开发行为将更趋规范。

(责编:王连香、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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