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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王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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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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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荣成市税务局